博鱼体育有网站的企事业单位注意了科技公司来“秋后算账”了!
发布时间:2023-02-12 22:42

  例如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法院起诉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的全国上百家小吃店、快餐公司。再如湖南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起诉某餐馆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字样。

  当然,除了传统行业、实体企业之外,现代信息科技产业中也难免有知识产权之争。

  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有些确实构成侵权。但有些被认为是“碰瓷维权”,不是在维权,而是在敛财。

  例如湖南长沙某科技公司,以自己的网站建站系统产品的知识产权,向全国有网站的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批量式的维权。

  2022年,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在陕西省发起诉讼二十多例,涉及多个行业。

  就连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西安市发明协会、铜川职业技术学院等机构,也赫然在被告之列。

  米拓声称,该司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享有该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为网络用户提供建站软件的免费下载。用户可以免费商业使用这个建站软件,但要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

  但是,被诉侵权人在使用免费商业许可的计算机软件时,未按照授权许可协议约定保留权利人署名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开的信息,米拓公司维权的索赔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根据企查查公开的信息显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成立于2009年6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规模属于小型,员工34人(2021年)。

  另外,米拓公司的官网信息表明,其专注于企业建站系统的研发,提供官网解决方案。

  此官网有一篇发布于2020年8月28日、题为《免费和维权!米拓都是认真的!》的公告。

  “2019年之前,我们天真地认为通过提醒,大部分侵权主体就会停止侵权,并悬崖勒马,改邪归正……然而在米拓经营了10年之后,我们才发现提醒维权的方式只是米拓一厢情愿。

  现如今,盗版模版、非法去掉版权标识、抄袭模版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米拓艰难地开发升级建站系统、设计生产精美模板,最后都是为众多不法之徒提供牟利的工具。

  因此自2019年起,米拓不得不寻找专业的律所进行合作,对侵权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并开始司法诉讼。”

  对于米拓公司的维权,有人不以为然,还有人认为此举是“碰瓷式维权”,象去年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一样,不是在维权而是在敛财。

  还有人认为,米拓公司是“钓鱼式维权”,打着免费的幌子,吸引用户使用,暗中大肆收集用户的信息及资料,用于商业用途,而且实施精准打击、勒索,也即“割韭菜”。

  于是,有一种声音:这种“碰瓷式”、“钓鱼式”维权,严重破坏商业生态,影响社会风气,必须严厉打击!

  米拓公司的官网上,专门设置有“维权动态”栏目,公布了一批维权信息,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上,“案例分析”中,有最高法和上海知产法院对长沙米拓商业维权系列案件作出的裁判。

  而且,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归类为“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这一切都表明,米拓公司维权是认真的,博鱼体育而且是面向全国的批量式起诉,闹得挺大!

  米拓公司的维权行为,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是否是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与其著作权价值不相称的额外利益,自有法院裁决。

  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米拓公司免费商业模式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上帝赐给你一份礼物时,其实它已被暗中标好了价钱。

  米拓公司的免费许可模式,一方面为互联网用户带来了福祉,另一方面也能为米拓公司扩大宣传、提升产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根据使用协议:用户可以免费商业使用米拓建站软件,但要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这一点已经充分显露了米拓公司的商业企图。

  企查查的企业简介内容中显示:通过米拓产品搭建企业网站的公司与个人已达40万,客户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并成爆炸式增长趋势。

  显然,这种免费许可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米拓公司的这种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

  因此,用户就要有契约精神,遵守“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否则,从开始就放弃使用。

  当然,有一种现象比较多:网站经营者委托专业的网站建设方搭建网站,网站建设者自然会看到免费许可使用条款。而不知情的网站经营者,就稀里糊涂地成为被告。

  法律诉讼对象,一般是网站经营者。也有少数法律案例,米拓公司把网站经营者和建设者都告上了法庭。

  在互联网时代,商家和机构通过互联网,可以宣传、推广以及销售产品和服务。但是在纷繁芜杂的互联网信息里面,也难免鱼龙混杂。既有诱惑,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陷阱。

  免费许可使用不代表用户的使用行为不受限制,仍然应受到双方订立的用户许可协议的约束。

  一些用户明知故犯,不遵守许可使用协议,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大胆放心地使用。结果现在要面临法律诉讼,付出相应的代价。

  但如果是众多用户中招、构成侵权,那么企业也应该反思一下:是否设定商业道德底线?协议约束条款的提醒方式是否合理?

  因而,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要重视知识产权,未雨绸缪,规避雷区。否则,将会把时间和精力耗费在法律诉讼上,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