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体育“建站”零距离服务 “开窗”全方位护企 上海警方持续助力申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4-19 07:17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处副处长孙正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四支队副支队长朱宏毅与长宁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庄明华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题;

  近年来,上海警方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目标,聚焦涉企经济犯罪的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精准打击、精准处置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犯罪,试点建立“蓝鲸”护企工作站、开设“沪企管家 护企有我”线上专窗,向企业提供全方位、零距离的法律服务。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已成功侦破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内部职务类犯罪案件170余起,侦破侵犯知识产权等外部侵害类案件300余起,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了针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套路应聘”合同诈骗犯罪,保护了2800余家中小微企业的用工安全,为企业健康发展锻造良好的内部机能、打造有序的外部环境,为申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铺就安全底色。

  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深入开展公安部“昆仑行动”和市局“砺剑行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以“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为目标,依托公安部集群战役,破获了一批重特大跨省案件,有力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从已侦案件来看,警方发现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风控意识薄弱、合规管理缺失、法律意识欠缺等因素,企业内部容易滋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类犯罪,且容易形成多人作案,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在职务侵占案中,有企业董事、高管等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项目过程中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有业务人员利用发送货物、收取货款等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有采购人员以虚构业务、虚增项目环节、虚抬产品价格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在挪用资金案中,有财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巧立名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有采购人员利用审核权和选择供应商的权利,索取下游供应商等合作方行贿款。

  从企业外部来看,常见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有合同诈骗犯罪、串通招投标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在合同诈骗案中,不法分子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作担保证明,或是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或部分合同的方式诱骗企业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一些重大项目工程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法分子往往故意模糊合同条款,或以中介服务、疏通关系、先行垫资为名,骗取企业活动经费,进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近年来侦破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套路应聘”犯罪,手法逐步套路化,以编制专用话术、设计流程环节、营造对应假象为主要手段,实施合同诈骗。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中,不法分子在未获得权利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商标标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以此牟取不法利益。在串通招投标案中,不法分子互相勾结,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致使正常参与投标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以规范且有温度的执法提升企业安全感、获得感,为一流营商环境增添执法温度。

  同时,积极助力企业内部合规建设和风控机制,围绕案件侦办中发现的问题,赴企业开展走访,指导企业加强内控监督、廉洁合规等机制建设,并研发《常见职务类犯罪及预防》等10余门课程,编发行业调研报告20余篇,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企业反映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存在防范难、识别难、举证难、有效线索搜集难等问题,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依托市工商联“沪商互联”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开通了“沪企管家 护企有我”线上专窗,梳理并发布了《常见涉企经济犯罪报案提供材料指南》,其中详细讲解了法条、告知了立案追诉标准,并罗列了企业遭遇经济犯罪侵害时的报案举证材料目录。

  2022年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在辖区金虹桥国际中心成立了全市首个“蓝鲸护企工作室”,运行一年多来初见成效。今年3月以来,长宁警方又先后组建了“东虹桥蓝鲸护企工作站”和“上海硅巷蓝鲸护企工作室”,形成了全覆盖东部街区、中部楼宇、西部园区的“一站两室”警务工作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区域经济秩序,助力辖区企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警方在长宁试点的基础上,会同市工商联建立市级“蓝鲸”护企工作站,在全市各区普遍建立区级“蓝鲸”护企工作站,为企业日常经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引,常态化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宣传,助力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升识别、防范、抵御经济犯罪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能第一时间为企业提供报案指引,尽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前期,沪上某电子商务公司向警方报案称,某知名自媒体账号发文称该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使用后可能导致失明、基因突变、孕妇流产等严重后果。文中还附有某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显示该品牌脱毛仪有两项检测指标不合格。

  该文引发网络热议,致使该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在某电商平台被下架,直播活动被取消,大量客户退货,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表示,该篇网文内容与事实并不相符。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警方兵分两路,一路侦查员找到了文章作者王某。王某表示,他是受自媒体从业人员于某的委托,撰写发布了该文章,并收取1.5万元报酬。而于某则称,他是应某电子商务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的要求,委托王某撰文。周某曾向其提供了一份商品质检报告,要求于某根据该报告找人撰文并发布炒作,表示事成后将支付20万元报酬。

  另一路侦查员则前往文章中提及的权威检测机构调查,发现该机构并未对该品牌脱毛仪产品进行过检测,也从未出具过任何检测报告,文章中所谓的检测报告系伪造。

  经警方进一步对周某开展调查后发现,他所在的电子商务公司系另一品牌脱毛仪的国内代理经销商,也是报案公司旗下脱毛仪的主要市场竞争对手。周某与公司总经理陈某,为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恶意抹黑对方的目的,伙同他人伪造了两份针对报案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的虚假质检报告后,联系自媒体从业人员于某,博鱼体育要求其找人撰写文章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炒作。为达不法目的,周某还多次对王某撰写的文章进行修改,确保达到其预期目标。

  警方调取电商平台相关数据显示,不实文章的发布,的确给报案公司带来了商品下架、退货率上升等不利影响,造成报案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二人伪造虚假质检报告,并指使他人撰文散布,造成报案公司巨额损失的行为,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目前,陈、周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