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博鱼体育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3-01 23:23

  近年来,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要求,积极探索柔性执法,用有“温度”的执法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推动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执法案例,现将我市市场监管系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于其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86型五孔插座产品,被温州湾新区分局予以立案调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700只,其中:已销售500只,计销售额1050元;剩余库存1200只被现场查获。经查,当事人的企业负责人王某同时在江苏注册有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相同字号)并经营本案同类产品,且该公司已获得五孔插座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2021年初企业将部分业务调至温州并成立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经营。

  【法律规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插头插座系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得认证证书,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因素,温州湾新区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该减轻处罚决定,亦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中关于下调该违法事项罚款数额的规定精神相符。

  【基本案情】2022年7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温州某机电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员工自行设计制作的商品广告,内容含有“采用国内最先进的大屏幕触摸屏人机界面……性能最好的气动元件……采用目前质量最好的交流接触器与大功率固态调整完美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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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在自有媒介上发布广告,违法时间短,网页点击量低,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当日即主动停止发布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广告法》,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平阳县某便利店系领取登记证的小食杂店。2022年6月13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货柜上放置有2袋草莓面包正待销售,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7日,保质期120天。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从某副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草莓面包共计2袋,进价1.7元/袋,售价2元/袋,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面包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4元。

  【法律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属小食杂店范畴,系初次违法,能积极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证照复印件等证明食品来源合法,食品货值金额小且未销售、及时整改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最终作出没收案涉过期面包2袋,并处罚款5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浙江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天猫618”活动期间,在其天 猫 旗舰店开展商品促销。店铺内经营的“铁皮石斛汁”商品详情页主图中包含“限时优惠直降40元”字样,但未标明“促销期限”等内容。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天 猫 旗舰店店铺首页主图中标有“活动时间:5月31晚8点-6月20日”字样,但网售的商品详情页未明示上述信息。活动期间该促销商品总成交金额6071.54元。当事人未在商品详情页明示促销期限,虽其在店铺首页标明,但根据经验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搜索关键字后通过点击商品,将直接进入商品详情页,故仅在店铺首页标注促销内容不能认定为“在显著位置明示”。

  【法律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二十三条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优惠活动真实有效,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促销活动于案发前下架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及时对当事人开展相关普法指导。

  【基本案情】温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2年4月下旬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一台燃平衡重式叉车(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附有购车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和文件。在叉车未经首次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将叉车交由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司机王某在厂内作业,2022年5月被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至案发时止,实际使用时间约半个月。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涉案叉车使用,调离司机王某工作岗位,并第一时间安排员工潘某报名作业培训。涉案叉车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首次检验,6月24日取得使用登记证。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涉案叉车由合法渠道购进且案发后主动停用,经检验合格后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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