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博鱼体育站制作的方法集锦9篇
发布时间:2024-02-27 15:29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及互联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筹建Internet 网站,制作网页的合作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网站项目开发,其具体系统构成和功能要求详见附录《网站建设项目清单》;

  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租用稳定高速的并支持网站各个系统运行的主机空间一个,空间不小于300M;

  1.以上所有项目的开发和服务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20190 元。其中网站空间及域名在申请成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如要继续使用需继费,费用为元/年。

  第一期: 乙方为甲方进行网站总体设计制作之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网站总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0000 元,在年月日之前支付。

  第二期:在完成网站项目建设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10000 元。

  3.以后每年的空间租赁费和域名费,由乙方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并由乙方代为交费。

  3.网站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之后免费维护期为年(即一年内的网站日常简单维护不用另行支付费用)。

  1.甲方负责提供制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制作成电子文件。在乙方开始制作网页时,甲方应备齐前期内容资料。后续部分资料以工作进度安排提供。

  4.甲方将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网站结构和内容建设网站和制作网页,并有权对乙方设计的网页提出修改意见,由双方协商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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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方对本合同标的中的网页、图像以及在甲方提供主要思路而形成的有关程序和代码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7.甲方对本委托乙方租赁的主机空间拥有管理权,对委托乙方注册的国际域名拥有国际权威域名注册机构授予的域名项下全部相关权利。

  8.一年内甲方可更新网页二次,只限文字及图片更新和其他小项修改,如需进行工作量大且技术要求较高的网页重大修改和重建,费用另计。

  1. 按附件《网站建设项目清单》的要求,进行网站的开发,有义务对甲方网页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网站的开发,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

  3.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后,应当为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网站使用说明和操作培训。

  5. 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等有关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乙方开发的有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乙方所有,并且乙方对于网站设计运用的其他文字、图片资料(除甲方提供外)以及源码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7.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协助实现,并交甲方验收通过。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8.乙方负责向空间提供商或域名注册商交涉并解决有关网站主机空间故障和域名解析故障,以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和访问。

  10.在一年之内,如果甲方开发并应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站项目下的有关代码和程序推出更新版本,乙方应当免费为甲方升级使用。

  六、网站质量保证以及验收乙方承诺网站建设达到以下标准,并按以下标准由甲方验收:

  1.乙方已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网站开发,并承诺达到附件《网站建设项目清单》中承诺的相应功能。

  2. 网页上无文字拼写、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以及代码上的错误和重大的漏洞,并确保网站的安全。

  2.双方合作期间,网站构架、网页版式设计等内容(甲方提供文本资料及图形、音像资料未经乙方加工部分除外)之版权、设计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未经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复制或交由第三方使用。

  3.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第三方指控与站点页面有关的侵权的事件,应由乙方负责并保证甲方权利不受损失。

  1.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方如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网站功能和标准,甲方有权限期要求乙方改正,如果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有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终止理由,由双方签字代表协商终止合同。

  2.由于战争、地震、火灾等法定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变更内容。

  2.网站的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若网站的信息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的内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即关闭此网站乙方的信息。

  3.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后,甲方开始制作乙方的网站并保证在双方议定期限内完工。

  5.网站完工验收后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清所有款项予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所有服务,并按司法程序向乙方追讨赔偿。

  4.网站的网页制作完成后,将请乙方审阅确认,在确认之前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并基于建站方案进行调整和少量的修改。确认后,上传至虚拟主机。网站制作完成。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修改网站网页。

  5.在网站工程验收程序中(_________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以不恰当理由要求甲方作过多的更改。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对于无理的要求和过Ji的言论伤害到人格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a)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网站建设总金额的1/3作为网站建设预付款。

  (b)乙方应在网站验收合格之后,二天之内,一次性付清网站建设的所有款项。

  4.客户预付:客户预付制作费用的50%以上,同时提交网站所需资料。预付金额比例:

  (a)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为网站网页制作期,制作时间根据网站的复杂和简单程度来看,一般为1025天,验收期限为_________天。

  (b)网站网页策划及制作完成后,应在两天内交与乙方确认并作最后的调整和修改。

  1.不可抗力:因天灾,行政指令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违约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因乙方资料不齐全,不详尽而造成的甲方不能按时完成制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提供非法图文或乙方非法操作而造成网站被关闭的,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上传非法图文或甲方非法操作而造成网站被迫关闭的,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付款而造成违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每逾_________天按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过程中遇争议问题可协商解决。

  八、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的发展,Internet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经常性上网冲浪的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属于个人或者公司的Web站点向全世界宣传个人形象、推广公司产品或开展公关活动已成为一种新的流行趋势。因此精通网页的设计与制作等内容已经成为现代人必备的一种技能。对此,本文基于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本身固有的特点,采用模块化的教学方法,更好地加强了教学实践性,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网页设计与制作模块项目化教学法是根据网页设计与制作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教材划分为若干个模块,并将这些模块项目化,同时以学生为主,教师为主导作用,以教、学、练相结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以实践为主的教学方法。

  以项目开发为出发点,将该课程分成网站策划、网站规划、网页风格设计、网页制作、网站测试和网站上传与更新维护等六个知识模块,每一个小的模块项目又具体细化为一个个小的任务。论文大全。每个任务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可以再细化。课程知识体系结构图如图1所示。

  模块项目化教学法的关键在于项目的选取。教师所设计的项目,应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出发点,联系市场发展,从企业需要出发,以实际项目开发流程来确立课程的知识体系,使知识体系结构中的各个知识模块包含学生应掌握的能力素质。表1是“模块项目化”教学法的学习模块分解表。论文大全。

  是否委托乙方申请域名空间:是/否(委托申请域名空间需另附协议或口头约定)

  甲方因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等需要,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页。为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就委托设计、制作网页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本合同中“委托方”与“甲方”指同一主体:“受托方”与“乙方”系指同一主体。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甲方网站(不含域名注册、网站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网站推广等服务),其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项。

  a.整个网站的首页整体美术风格构思、设计、制作,具体: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最迟不超过合同签定日期两天)内向乙方提供齐备网站内容资料(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均须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可另行协商提供文字版),并保证该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己完全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2.甲方积极、及时向乙方提出对网站制作明确的需求、要求和建议等或配合乙方人员明确网站制作的需求、要求和详尽事宜等,授权指定一甲方内部人员或其他项目监理公司的人员作为该网站制作项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及时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进行确认、验收及代表甲方及时明确具体要求或提出意见、建议等,全力配合乙方以最高的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网站制作项目。

  3.本合同标的在交付后三日内,乙方可以按照甲方的请求进行修改。在三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合格。

  4.甲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时向乙方支付定金,采取汇款或者现金的形式支付定金的,甲方须于定金汇出后将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乙方收到该底单后方开始着手制作。甲方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或单方终止该合同并有权收取甲方相当于总制作费5%的违约金。

  5.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制作好的网站进行验收确认,乙方制作好的网站一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的制作任务即告完成,甲方应在验收之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制作费。

  6.甲方可以向乙方或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商购买域名注册、网站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网站推广、网站备案等服务。采用第三方的网站空间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乙方确保该网站制作的质量并保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网站质量标准按附件所规定详细条款核定,如网站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或重新制作。

  8.乙方应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事项保密,应确保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并于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将其载体归还给甲方。

  9.乙方在网站制作完成及甲方验收确认后将给出电子文档形式的《网站操作说明》或指导甲方操作该网站。

  10.网站制作工作完成后乙方可以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网页上传到指定的网络服务器上,交付给甲方使用。在网站验收合格网上后,如果甲方需要增加修改页面,可根据改动情况另收取制作费。

  此网站的总制作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总制作费60%的定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于网站制作完成之日支付乙方其余的服务费___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网站制作完成的延迟,则每延迟一日退还总制作费的千分之五。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若协商、调解、仲裁未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目前上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网站在功能定位和内容选取上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宣传检察业务;2.进行网上举报;3.进行法律咨询;4.进行网上讨论;5.丰富业余生活。大部分网站只具有其中部分内容。

  可以看出现有检察网站大都是在前年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和政府上网工程以来,以宣传检察业务为主题建立起来的,主要面向关心检察工作的网民。

  基层检察院一般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网站的组织管理,通常是由技术部门或办公室负责。这是由网站的技术特点和信息工作的特点自然形成的,这种情况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网页制作与信息相脱离。技术部门不具备信息管理的职能,办公室一般也没有网站技术管理能力。

  从笔者调查情况看,90%以上的现有检察网站是利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议静态主页,有些单位甚至内部局域网与互联网直接联通,有些单位利用公共免费信箱提供网上举报服务。这些做法虽然节省经费,但是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以上做法根本无安全保密可言。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进步,传统的检察网站已经不能跟上时展的要求,在网站内容组织、界面设计、技术功能、运作管理、安全保密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进行了以下一些工作:

  1.明确基层检察院网站职能。检察网站的根本作用就是利用网络技术,面向广大群众进行检察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宣传与交流。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网络互动,增强网络交流特性是检察网站的核心作用。目前网民上网已经逐步超越了单向浏览的初级阶段,特别是来到检察网站,双向交流的需求是比较急切的。为网民提供检察及法律相关服务是检察网站的基本职能。

  2.成立专门的网站工作组。摆脱网站只是个人技术性工作的思维定式,树立全院建立网站,全社会共享检察网站的观念。盐田检察院在建设阳光网的过程中,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把网站划分成几个栏目,每个栏目有专人负责,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干警在网站中的工作进行有效激励和管理。每个月专门有一天定为网站工作日,全休干警在这一天学习、讨论、利用网站,并为网站工作。网站工作组设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网站安全。

  3.采用专业信息平台。在过去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网站建设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以数据库技术支持的、web方式进行管理的形式最为流行。这可以有效地把网页制作与信息编审工作相分离。即可以保证技术层工作的稳定可靠,又能够充分尊重信息流转的自身规律。

  4.结合自身实际,向特色化方向发展。网络的最大特点是跨越时空,同样的内容从网络不同的地方传到面前几乎没有时间差异和空间距离感,这一特点决定了网站的生命力在于特色。盐田区检察院位于深圳东部新成立的海港城区,案件量少,单位规模较小,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单位的一向主要工作。在最近实施预防工作的阳光工程过程中,专门建立阳光网站,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这样使网站建设形成特色,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

  5.完善规章制度,建全有关手续。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网站管理,是检察网站的一项新课题。单纯按照传统文件审批方式管理网站,往往影响网络时效性的发挥。过分宽松的审编程序又会降低网站安全性。检察信息的传统工作模式不能适应网络信息的特点,因此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建立一套符合网站运作规律的信息编审机制。

  摘 要:网络文学作品,这一不同于传统的以纸质载体呈现的文学作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应用的普及,它可以通过电脑轻松地携带在身边的智能手机、电子阅读器等载体方式展现给广大用户进行阅读。但是,在网络文学作品迅速发展崛起的同时,一方面其主要发展基地即文学网站在给予网络文学作品很好的发展平台之外,也在客观上限制了网络文学的创新以及可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网络上大量的非法复制与传播等行为,也会严重侵害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产业,应该提高行业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效率,增强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以及网络作家的版权意识、加强技术保护。

  在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的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另外据有关报告, 2013年初手机阅读用户规模突破3亿,同时,用户渗透率也将近70%。历经近几年的急剧增长,预计今后速度将放缓,但是整体市场依然处于不断上升的过程之中。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产业已然形成了巨大的规模,智能手机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已经越来越普及。

  而在网络文学产业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制约网络文学作品健康发展的客观因素存在。同时,由于网络文学作品是存在于互联网载体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可能性、风险性更大,著作权侵权问题泛滥。

  网络文学作品,顾名思义,它不同于传统纸质载体的文学作品,主要就是体现在“网络”二字之上,它可以是发表在各个文学网站、贴吧、论坛等网络媒介上的作品,还可以是新近比较热门的微博、博客等比较流行的信息交流方式的载体上发表。网络文学作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而存在和传播的作品。

  网络文学作品相对于传统文学作品而言有着这几个方面的特征:创作主体更广泛、平民化,只需借助互联网就可以进行文学作品的写作与发表;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互动更加即时化,二者之间的交互性更强;网络文学作品的数字阅读技术使得这些作品的载体形式更加多样化;网络文学创作的作家们思想可更加多元化,个性表达更加自由。

  在网络文学作品传播发展之中有着巨大影响力的文学网站,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载体,因为这些网站是当下网络文学作品主要的创作、阅读基地。这些文学网站一般都是由商业资本介入的,以公司方式存在而进行运营的网络媒体。它们经过一定阶段的发展之后,一般也都是会开发属于自己的手机阅读软件(APP),以更加方便、人性化的模式传播网络文学作品,通过对手机用户即网络文学作品的读者进行收费阅读而获取盈利。

  文学网站本是一个给予网络作家充分自由空间进行创作的平台,但随着一些网络大神们的作品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游戏、电视剧获得版权相关的利益之后,文学网站也渐渐看到了其隐藏在背后的丰厚利益,所以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类型化的文学作品生产平台,它们会分析市场、瞄准市场,然后引导作家们去进行某类型作品的创作,以当年的“清穿”类型的文学作品以及电视剧火热发展为例,当时各文学网站的排行榜上清穿类型的已经琳琅满目。

  不得不说,文学网站已经作为生产和销售平台以结构性的力量渗入文学写作过程中,在促发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的同时也促进或造成网络文学作品(尤以网络小说为代表)浓厚的大众化色彩、类型化、超长化或“太监”、“烂尾”等文学景观。

  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也就是直接以电子形式创作的作品,规定其著作权包括:法定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较为重要的一项。目前泛滥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对此项权利的侵害。

  实践中一些自发群体、个人对于个别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方式来看,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都一一进行了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因为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制,所以不再赘述。

  但是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不足的侵权行为,而且还是大规模的、有组织性的利用一定技术方式对原创文学网站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非法获取、传播,其主要分为盗版网络链接、恶性搜索和内容复制三类。

  盗版链接有连入和连出两种方式。连入方式是指网络文学盗版网站将其他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网页上的比如文字、图像、视框等链接引入自己的网页,使得网民在搜索网络文学作品时进行访问时,往往点击进入的是盗版网站。连出方式指的是某些侵权的网站成为一种访问中介,与其他各家网络文学盗版的平台合作,然后给用户提供盗版网站的超级链接而进行的侵权。

  对于盗版链接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实践中若认定盗版链接违法,则需要原告提供“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证据,这其实就加大了正版即原创网络文学寻求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恶性搜索就是一些盗版网站在网站的域名、网页上,重复多次的将属于他人网络文学作品的

  关键词 时,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的顺序还排在合法权利人的之前,从而使网民产生了误认,直接进入了侵权人的相关网站。被称为“中国网络文学第一案”的“罗浮”案,也正是关于这一方式侵权的实例说明。

  对于恶性搜索的侵权行为,同样还是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其侵权行为虽然更加明显,但是目前依然难以进行法律追责。

  内容复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各种非法、不正当手段将自己没有著作权的网络文学作品直接拿来加以利用,或未经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公众传播。具体说来,一种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专职的文字录入人员通过直接打出文字(当著作权人的作品采取了一些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时)或直接复制粘贴方式将网络文学作品在网上进行转载或传播;另外一种则是某些网站提供给网络用户可自由在线上传、下载和阅读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文档资料的分享开放平台,这些平台无法保障文档资料的来源是否非法以及分享的文档资料被用户下载之后的用处,所以也是间接地提供盗版内容传播的媒介,同样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一种内容复制行为,法律有相关规范:若只盗版,无盈利收入,按民事诉讼处理,责令关闭网站或没收服务器,赔偿金额较小;若进行有盈利收入的盗版,则按刑事案件处理,网站负责人将被判刑,赔偿金额巨大。而对于第二种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 “避风港”规定,通常使得网络服务经营者有了推脱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针对网络文学作品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和著作权侵权问题泛滥,需要从网络文学行业责任、法律层面、思想观念、技术措施等各方面进行完善与加强。

  文学网站以及其附属的手机阅读软件,作为一个已经形成了比较正规化、模式化的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载体,在促进网络文学发展方面也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业责任。

  (1)鼓励网络文学作品多类型发展以及创新。网络文学网站作为经营性网站,不可避免地跟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会追逐利益最大化,而目前文学网站的收益除了广告收益以及优秀作品的改编权之外,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方式还是读者用户的付费阅读的收益分成,因而为了可以增大这部分收益,文学网站会定期对市场上热销的网络文学作品的类型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引导网络作家创作比较热门的题材。同时,文学网站的主要资源也会放在这些题材的作品宣传上。如此长期发展下去会造成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类型单一,缺乏创新性。文学网站不应该只是局限于快餐型的文化消费类型,除了言情类型,还应当包含名家经典、历史军事、励志、社科和教育类等内容资源,以满足不同知识层次、不同年龄段、不同阅读目的的各类读者用户的需求。除此之外,对于具有创新精神的网络文学作品也应当予以鼓励、宣传。因此,对于文学网站应该赋予他们应当承担的行业责任以保护网络文学更加健康的发展。

  (2)促进文学网站的运营规范化以及行业自律。文学网站应当承担起其在网络传播方面文学网站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进行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版权局倡导的“先授权后传播原则”,严格遵照授权权限,合理合法使用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还应当积极参与公共版权保护维权工作,可参与 “在线反盗版联盟”(.org)等此类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重要行业组织。另外,对于前面讲到的恶意搜索等行为,各文学网站也应当具备强烈的权利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合法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积极举报并寻求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作品大量非法复制传播、 盗版链接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还有对于一些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制的违法行为虽然有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实践操作性,例如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立即删除”的具体时间限制却没有规定。另外,“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了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好相关的立法完善工作,行政救济在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方面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网络侵权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仅仅依靠网络作家发现侵权信息并采取一些自救措施让侵权人删除、屏蔽侵权作品或者提起维权诉讼是不太现实的,所以还须借助行政力量。一方面,对于网络盗版这一痼疾,执法部门需要做到能够快速确定著作权人,鉴别正版与盗版,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另一方面, 应当为了提高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效率,建议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

  4.3 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读者用户、网络作家应该提高对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认知

  网络读者用户大多都存在着网络资源免费共享的思想,希望可以免费阅读到网络文学作品。因而滋生了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复制、上传网络文学作品的小网站、盗版网站。要从源头上遏制这一现象的最好手段就是强化读者的版权意识,实行付费阅读制度。与此同时,对于网络经营者应该进行有力的监管,对于一些非法小网站、盗版网站应该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查处。

  另外,建议网络作家去正规文学网站发表作品,那些网站在网络作家进行注册发表作品的时候,一般都会有关于版权的相关提示的,网络作家应当仔细了解,加强保护自己著作权方面的意识。

  目前,发展得较为成熟、应用得较为广泛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反复制设备、数字水印技术、数字信封技术、数字内容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在实践中,面对作家、出版商网络维权的围追堵截,积极拿出了“文库版权作品DNA比对识别”的技术解决方案。该技术的实施不仅可以系统清除文库中网友已经上传的侵权作品,也使得侵权作品将来在上传时能被系统自动拒绝,从源头上控制侵权作品的流通传播。可见,在技术上其实是已经有完善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从源头上很大程度的遏制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复制传播问题,目前只是缺乏各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络媒介进行实践运用。

  网络文学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产业,对于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在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各个方面进行加强与完善,以推动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 王小英,祝东.论文学网站对网络文学的制约性影响[J].云南社会科学,2010(1)

  3 连雪晴.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2)

  4 李瑞登.网络版权制度功效缺失的文化因素解析[J].知识产权,2010(5)

  5 廖家明.关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

  6 于咏莉,刘延民,张小卫.浅谈网络文学的基本特征[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乙方:网络制作公司 简称 : 乙方 承担人: 地 址: 邮编 : 电 话:

  甲方因为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销售渠道。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页(建设网站) 。 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委托设计、制作网页(建设网站)方面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本合同中“委托方”与“甲方”指同一主体;“受托方”与“乙方”系指同一主体。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设计制作建设和开发甲方网站(不含域名注册、网站空间、企业邮箱、网站维护、网站推广等服务) 。其内容如下,共__项,总建设时间为 个工作日。从本合同签订日期开始到乙方发出《网站测试版完成通知书》之日期间的花费时间。

  p、甲方是否需要乙方代为注册域名:需要 ( 请填写《附件一》第 1 款 ) 不需要

  q、甲方是否需要乙方代为租用虚拟主机:需要 ( 请填写《附件一》第 2 款 ) 不需要

  1、域名注册和虚拟主机租用费用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此网站制作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2、甲方须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预付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设计制作网站(预付款为 人民币 元)。网站完成后 ,经甲方确认,余款在验收完毕确认无误后支付。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网站测试版完成通知书后三日内对网站测试版提出修改意见,网页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乙方制作周期。

  2、网站正式版完成并开通后,甲方要求乙方修改网站框架,乙方收费规范为原网站价格半价每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网站服务器空间及线路设计、制作网页、上传下载以及一年内维护网站正常运行的服务,乙方同时保证甲方网站不能连续中断访问24小时以上 , 网站服务器空间及线路非乙方提供除外。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制作有关的一切企业文字和图片资料并提出制作要求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正确无误,不涉及国家机密,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及版权,不触犯国家法律,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如需乙方拍摄图片,编辑文字费用另计。

  3、乙方为甲方制作的网站只提供网站建设的服务,网站内部顺序所有权归乙方,甲方未经同意思不得出售、外借、复制,影印网站内部顺序及框架。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则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付款项。

  3、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依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判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盐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规范学校网站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规划、突出特色、保障安全、确保畅通”的原则,以立德立言立人、求真求善求美的办网宗旨,积极宣传新安镇小学教育教学动态与成果,表彰先进人和事,及时相关公告和文件,为师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

  (二) 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 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的管理工作。

  1、采集与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国际要闻、党政要闻、本镇内的重大新闻、政策法规等。

  2、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不真实的信息。

  2、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两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4、 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

  镇中小学校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2、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五年前,听说过互联网的中国人凤毛麟角,而如今互联网已在世界范围内走民化。互联网的崛起,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各界呼吁对互联网的规范,吸引了法律界的关注。

  任何一国法律制度的建设,都与其本土资源(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习俗、社会心理、社会伦理等)密切相关。但在规制互联网方面就不是这么简单的着重考虑本土资源了。否则,不仅会影响本国在互联网方面的发展,使自己落伍于时代,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居于不利地位,也容易因此导致国际争端。例如,有消息称,最近,法国众院通了一项“自由通讯法案”,规定凡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网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名实姓,否则,政府有权不予受理登记,已经登记的,也将被取消合法资格。参院也将很快研究是否应当将这项在欧洲和美国都没有先例的法案付诸实施。此消息一出,顿时引起一片抗议声。批评者认为,政府这项举措将在全法国境内引发一场大规模的“网络移民”浪潮,生性不愿受到约束的法国网络精英们,为了保卫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自由权利,很可能将网站挪到没有颁布此类限制的邻国去,如此一来,势必对法国的信息业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法国最大的自由网站公司Libertysurf则抗议说,政府的做法将招致公司的用户大幅度削减,并增加许多额外开销。毕竟网络“没有边界”,公民就地注册国外网站易如反掌,因此,除了把网民“赶出国”,自由通讯法案起不到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作用。可见,规制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本国”法律制度的问题。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而言,有什么本质属性呢?无非是两个:其一是信息载体;其二是交流工具。围绕这两大属性,互联网的功能不断拓展,触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实现其功能的形式随着电脑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日新月异。因此,对互联网的规制除了应考虑本土资源外,还应深刻了解互联网的本质,以及地域性被弱化等特点,其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既要有利于信息的丰富和快捷,又要尽可能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实用性以及健康有益。

  2、既要保有资源共享的互联网理念,又要扼制不良信息的肆意传播。互联网已成为人类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从诞生之初“资源共享”就是其主要理念,这一“初衷”始终不变。随着“万维”成为主要浏览方式后,相互链接成了“资源共享”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因此,苛求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势必对互联网是个致命的打击,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也不利于人们对互联网的利用。因此,对链接应采宽容规则。

  3、既要坚持互联网“自由”的理念,又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这方面在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体现得尤为突出。

  所谓链接,就是在当前页面中,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的标记指令,通过URL(UnitedResourceLocation:资源统一定位符)指向其它内容。设置一个链接,首先要知道被链接内容的地址。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网站中某个特定页面,甚至还可以是网页的某个特定成份,只要设链者知道该特定成份的网上地址。被链接内容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声音或数据库等。其基本格式如下:ahref=urltarget=属性〉被链接内容的标题〈/a〉

  链接的形式繁多,本文所指的链接是特指对他人网站内容的链接,不包括自己网站中的链接或同一页内容中的上下跳转链接,因为这些一般不会涉及与他方网站的互动关系。

  A.在新开的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也包括用javascript语言编写的链接形式)。又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A-a.新开的浏览器窗口是完整的,窗口中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性质上和视觉上都完全脱离了原链接站点;

  A-b.在新开的浏览器窗口中没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窗口大小通常不可变,在视觉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被链接的内容通常是他方网站上最底层的某个具体文件。

  B-a.如果链接的标记语言中没有标明打开的属性的话,则默认为在当前浏览器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target=_self),其性质上和视觉上均脱离了原网站,进入了他方网站,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网址。

  B-b.在多帧(frame)结构中,被链接的内容在其中一帧中打开,浏览器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仍是原网址,在视觉上感觉仍在本网站内。另一种帧结构是在视觉上仍是一帧,没有窗口被分割的感觉,这是因为帧与帧之间的分割线设置成零(frameborder=no)或者只有两帧,其中一帧设置成零(framespacing=0);这样虽然打开了他方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原网址。如果在帧结构中,是按在新窗口打开被链接的内容,则回到了A的情形;如果是加了(target=_parent)属性,则是在当前窗口中的父窗口中显示,即脱离了原网站,完全显示他方网站的内容,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的网址。

  C.链接地址形式为:URL?para1=expr1&para2=expr2...这种情况多用在运行服务器端CGI或脚本程序(即URL所指的程序)时,需要将一些参数取值传给程序,程序再将这些参数如para1、para2等的值分解出来,显示他方网站上的信息。例如:

  以上网址是在newshoo全球新闻搜索网上点击一条新闻后,打开一个新窗口,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页面分上下两帧,上帧为newshoo的标志和广告条,下帧为人民日报网站上的一个底层页面,浏览器的标题头上仍标明是newshoo网站。实际上该网址分为三部分,前面是newshoo的网址,中间是人民日报某页面的网址,从“&”后指向newshoo的数据库中的某字段。如果把前后两部分删除,则完全显示人民日报网站的内容,窗口中将不再有newshoo的任何内容。类似的网站还有“所有网”:(以新闻为主)。

  D.不是链接一个显示页面,而是链接一个可供下载的文件,如文件后缀为:.exe、.zip、.mp3、.doc等等。点击后会弹出下载框或通过关联而调出相应的下载工具软件,把文件下载存储在本地硬盘中。

  E.有一种隐性链接,直接在Html文件中设定他方网站中某一成份的链接,在设链者的页面上以通常方式看不到,但在浏览该网页时,浏览器会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并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通常设链者用这种隐性链接将他方网页上的图片“借用”过来(通常格式是:〈IMGSRC=url〉,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图片就象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F.链接的是一个邮箱地址,当点击链接时,自动打开在浏览器中设置的收发邮件软件,方便浏览者写邮件,无须再手动输入邮箱地址。

  这里的分析是建立在假定被链接的内容均享有自主版权,不再分析什么样的内容才享有版权及相关利益,以及假定其它不愿被链接的情形,且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进行的链接,只研究链接的法律问题。

  第一,被链接的内容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如果是自己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涉及因复制、传播等而侵权,就不是因链接而侵权了。

  第二,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和常识,不足以直观地识别出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容易误认为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的,应认定侵权。

  第三,由本网站到他方网站只有一个层级的直接链接。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其一,互联网以链接为主要属性,过于严格的链接责任,会扼杀互联网的活力和利用率;其二,从浏览的习惯上来看,二级以上链接被点击浏览的概率已相当低;其三,被链接的他方网站上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如此层层链接,是本网站进行最初链接时主观上所不能控制的,由本网站亦承担侵权责任,已失去合理性。

  第四,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故意;以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只有在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有关机关通知时,仍不予纠正的,才由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而认定为侵权。此外,明知被链接的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形的,而仍予以链接,也应认定为侵权。

  以上述的四个方面为主要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就一般的链接形态作出分析:

  1、A-a型链接:这是最标准的不构成侵权的链接。因为,被打开的新窗口是完整的,在该窗口中可对他方网站无碍地进行浏览。不会有人认为在该窗口中打开的内容还是原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因此,应极力推荐这种链接,避免可能造成的侵权纠纷。

  2、A-b型链接:这是不完全的打开新窗口的链接,因为,新开的窗口中没有地址栏、浏览器菜单,甚至窗口不能放大或缩小,除了浏览显示出来的信息外,不能对其进行其它操作。这种链接模式在链接自己网站内容或特别需要告示浏览者什么时,亦经常采用。因此,直观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他方网站,极易认为是本网站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3、B-a型链接:虽然点击链接后未打开新窗口,被链接的内容在当前窗口中打开,但同时脱离了本网站,即本网站的内容完全不见了,显示的是他方网站的内容,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亦是他方网站的地址,浏览者即可对他方网站再进行其它浏览操作。这亦不构成侵权。

  4、B-b型链接:在多帧结构中(包括隐含帧),凡是在其中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的,因其以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不能或难以识别已链接了他方网站的内容,在页面整体上仍给人是在本网站的感觉,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中仍显示本网站的地址,应认定为侵权。5、C型链接:这种链接虽然中间一段网址显示了他方的网址,但前后两段还是本网站的网址,并且,他方网站上的内容是在本网站的窗口中打开,标题头和其中一帧中显示的都是本网站的信息,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足以直观识别出是显示了他方网站的内容,本网站也是通过程序的简单编辑就读取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因此,仍应以侵权论。

  6、D型链接:互联网最初的主导思想就是资源共享,这种类型的链接是这种思想的最原始、最直观的体现。通常,在这种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下,是欢迎他人做链接的。因此,这种链接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较为适宜。第一,他方网站未特别申明禁止链接的,对其链接不构成侵权;第二,他方网站申明欢迎链接,但要求注明出处的,应尊重源网站的申明,按申明的要求进行链接(如注明他方网站并进行超链接);否则,视为侵权;第三,他方网站申明禁止链接的,未经同意而进行链接的,应以侵权论;第四,被链接的是.doc或其它经压缩的文本文件的,他方网站对这些文本文件拥有著作权的,按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没有著作权的,或他方网站本身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除非明知,否则,对其链接不应以侵权论。因为,设链者难以知晓其是否有著作权或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但经权利人催告后,设链者不予纠正的,应以侵权论。

  7、E型链接:这是非常典型的使用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而未注明,给浏览者的感觉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8、F型链接:链接的是自己的邮箱,当然不构成侵权。但有两种情况则可能构成侵权,其一是恶意链接他人邮箱,目的是使网民向该邮箱大量地发邮件,具有骚扰性质;其二是邮箱地址输入错误,造成他人邮箱不断收到与己无关的邮件。前者具有主观故意,后者则是过失。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

  1、给链接加上注释,表明链接到他方网站,其注释方法大体有明、暗两种。明注释即在链接后直接注明链接到某地址,优点是直观,但占版面,影响版面美观。暗注释是通过html语言来实现的,定义格式为:〈ahref=″…″title=″注释文字″〉...〈/a〉,实际上是利用链接的title属性,当鼠标移动到链接字上时,就会出现一个小黄条提示,将title中定义的链接字显示出来。优点是不占版面,并可定义较多的链接字,缺点是直观性稍差,平时使用中很常见。笔者认为,无论是明注释,还是暗注释,实际都实现了注释的要求。因此,他方网站要求注明出处的,无论使用哪种注释方法,都应认为满足了他方网站的要求。

  2、对被链接的内容,设链者是否明知有违法性,是个最为复杂的问题,应当坚持进行个案分析。主要应注意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即可判断出被链接的内容具有违法性时,应推定为明知。比如,某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说是某女大学生从事暗娼活动,并公布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从内容上即可判断其违法性,更遑论消息的真实性了,如果对此页面进行链接,应认定链接违法并侵权。第二,权利人或有关机关已经通知设链者,被链接的内容是违法的或侵犯著作权,而仍不拆除链接的,应视为明知。第三,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作出声明,且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如若干天)是网络上的热门新闻或话题,设链者仍未拆除链接的,亦可推定为明知。

  3、不是对具体的某一具有违法性的内容进行链接,而是对含有违法性内容的网站进行链接,一般不应以侵权论。如,某网站中有几个文件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但主流内容合法,对这样的网站进行链接,不应以侵权论。但是,被链接的网站主流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按正常人的判断力足可判断的,或在做链接时的注释文字中就明确指明违法性内容的,应推定为明知而构成侵权。实例一:美国诉“超级链接”案。Ticketmaster是一家大型门票销售网站,它与全球数百家的客户都签署了独家的长期合作合同,而是一家刚刚设立不久的网站,其为用户提供Ticketmaster链接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帮助用户更快地进入后者的网站。而且,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多更快的门票销售信息,经常在网站上列出只在Ticketmaster网站才有售的门票信息,同时向用户提供Ticketmaster的链接。该网站表示,它的目的就是要为用户提供网上门票销售搜索服务,而这一服务领域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认为利用超级链接使有户一步进入其网站获取深层的信息,这是对其网络财富的非法掘取。为此Ticketmaster公司指出:“我们花费了很大精力建立了一个成功的网站,但却坐享其成,利用超级链接就能引导它的注册用户进入我们的网站任意获取信息,这简直就象盗贼入室。”另一方面,Ticketmaster声称并不反对在自己的主页上为用户提供超级链接,而是反对其将Ticketmaster的网站内容据为己有并向用户提供。但网站却坚持认为,用户应享受在网上自由冲浪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应有门户之见,并为此受到限制。联邦地区法官哈瑞-胡普(HarryL.Hupp)在判决中指出,网站可以合法地提供链接进入其竞争对手的网站,使用户能够快捷地获取信息。联邦法官认为超级链接没有违反任何版权法,网站没有模仿网页或抄袭它的内容,只是引导用户到了Ticketmaster那里。这就好象图书馆的目录卡片,它的功能就是快速有效地帮助读者找到要找的内容。不过联邦法官的判决没有令Ticketmaster服气,该公司提出上诉。这是一场对互联网业未来竞争产生深远意义的官司。

  实例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Napster网站助长了大规模音乐侵权活动案。Napster网站编写了Napster软件,专门用来搜索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音乐文件,并提供链接指引网民们下载。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马莉莲霍尔帕特尔于当地时间2000年7月26日宣布判决:禁止Napster网站拷贝或帮助或参与拷贝受版权保护的歌曲和音乐作品,帕特尔同时还要求,在禁令宣布以后,如果被告方最后打赢了这场官司,则原告方必须向Napster支付500万美元,以补偿其利益损失。帕特尔说:“软件是Napster网站编写的。那么它就有责任再编写一个软件,使用户不再能够拷贝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他们制造了一个怪物……现在就必须面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唱片工业协会的律师对法官的判决表示欢迎,称赞这个判决极大地鼓舞了那些认为互联网催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盗版活动的版权所有者的信心。美国唱片工业协会法律总顾问卡里谢尔曼说:“现在,Napster网站终于认识到了它从事这样的活动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我们希望它能与唱片公司开展合作,为其技术与软件找到新的、合法的用武之地。”此项禁令一经宣布,立即引起Napster支持者情绪上的强烈反对。众多网民通过各种管道发表了抗议法庭判决的贴子。

  实例三:美国录音工业联合会(RIAA)诉链接侵权案。网民可通过MP3Board提供的三个渠道找到喜爱的MP3:1、搜寻引擎,网民输入MP3的名称后,搜寻引擎会列出与这MP3相关的网站链接指引网民下载;2、它提供进入Gnutella搜寻引擎的界面,有了Gnutella,网民可以和所有上线的PC相连,进入这些人珍藏的MP3资料库寻宝;3、接受网页主人送出的网址,将它纳入自己的MP3链接资料库内。RIAA的主席HilaryRosen说,MP3Board的超链接功能有侵权嫌疑,因为它一再在广告上吹捧自己是链接到最热门未授权非法文件的中间站。MP3Board表示,本身只是提供链接的信息,并未触犯任何版权法,若真要找替罪羔羊,也应该是加入链接的网站以及下载的网民,所以RIAA无权要求它暂时关闭网站。这种强调本身只是链接枢纽而不是非法交换或下载地的论点,也曾被Napster与提供DeCSS(破解DVD防录密码程序)的所采用。不过唱片界与电影公司不为所动,坚称不是和超链接对簿公堂,而是打击蓄意促进侵权行为并以此谋利的企业。此案尚未判决。四、因链接而行政违法的分析

  因链接而行政违法主要是指链接了有不良政治言论和色情内容等(以下统称不良内容),从而构成行政违法。当然,如果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亦可能由行政违法上升为犯罪,本文不作进一步分析。因为,犯罪的情形是少数,而构成犯罪的,大多也都构成行政违法。这类链接主要还是行政违法的问题。

  互联网上的不良内容主要有这么几个特征:1、个人主页和国外的中文BBS居多;2、网站地址经常变动或同一网站多个地址。3、数据所在服务器在国外。4、大多具有以营利或间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与政府论调不一致的政治言论不被视为违法,这不必说了;即使是网络上的色情内容也不被认为违法,是作为美国宪法的权利而延伸出来的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参/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6-24/28962.shtml)。但在中国则不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画、录像或者其他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色情等信息。”然而,如何查禁,以及具体情形怎么认定,却大有可研究之处。

  1、对被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从现实可能性上来看具有不可操作性。链接是互联网上一种普遍的行为,量大且广,要求设链者对每一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都进行合法性审查,似乎不符合互联网运作方式的实际情况。首先,链接是经常化的且普遍而大量的,全面审查可能性较小;其次,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是经常更新的,今天没问题,难保明天也没问题,不可能天天复查;再次,即使是经营网络的公司,也难以做到,因为经营网络的大多是小公司规模,为节约成本,维护网站人员有限且工作量很大,难以保证为友情链接而进行全面审查。最后,链接的层级在理论上是无限的,绝对不可能无限制地层层审查下去,如果这样的话,可以说任何一个网站都将“链接”了不良内容。总之,客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2、从链接的性质上看,与“制作、复制、传播”等行为显然有别。“制作、复制”具有“生产性”,是对“内容”的生产、加工、转存等,而链接只是对被链接的内容起一个指引性的作用,对被链接的内容没有进行任何“生产性动作”。因此,链接显然不是“制作、复制”,但似乎与“传播”占边。其实不然,首先,传播的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被传播的内容也是传播主体故意或放任为公众知悉,而链接虽是故意行为,但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并不体现设链主体的主观意志,对被链接的内容的违法性可能明知也可能是不知;其次,被传播的内容只能是自己“经手”放到自己或他人的网站上,而被链接的内容必定不在自己的网站上,也不是自己“经手”放到互联网上。因此,不能把链接视为“制作、复制、传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只要链接上有不良内容的,就施以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那么,是不是一概不以违法论呢?笔者认为,这也不行。应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知识和信息共享等之间寻求利益衡平。因此,笔者认为可掌握如下界限和操作模式:第一,对直接链接的网站或页面,从正常人应有的智力和常识上就能直观地判断是不法内容而仍给予链接的,比如直接链接了国外纯粹色情的网站、链接的是一幅的等等,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这仅限于一级(直接)链接,二级以上不视为违法。

  第二,对不属于上述情形以及二级以上链接的,公安机关应有一个警告程序,即,发现不良链接的,应通知其所属网站限期拆除链接。仍不予纠正的,应比照“传播”进行制裁。

  1、ISP(internet接入服务商)或者ICP(internet信息服务商)的责任问题。通常,提供个人主页服务的ISP或者ICP对个人主页上有不良内容或链接了不良内容的,大多难逃厄运,或被罚,或被责令停机整顿,或被责令关闭服务等等。笔者认为,现有的行政程序未能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情况,导致对ISP或者ICP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上造成存在不尽合理的状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ISP或者ICP的维护人员有限,而个人主页数量众多且更新频繁无常,要其经常检查个人主页在对外链接上是否有问题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以说几乎办不到。不仅如此,ISP或者ICP毕竟不是新闻、出版机构,本身不具有审查能力和义务。当然,依常识即可作出的判断能力还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做到万无一失;比如,申请个人主页时,所提交的资料及初次上传的数据经审查均无问题,但获得通过后,即逐渐地变更了主页内容,这是难以防范的。因此,简单地说ISP或者ICP有审查义务而要其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违法行为只能是主观直接故意,因此,要以此作为判断标准。但ISP或者ICP仍有义务,即,发现即删除,并有义务依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个人主页者资料。“网络警察”在巡视时若发现不良内容的,应通知ISP或者ICP保全证据,并封闭该个人主页;如果ISP或者ICP在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则可按“故意”传播来对待,对其实施处罚。因此,不必发现有不良内容即责令停机、处罚等,这不利互联网的发展。

  2、随机链接的问题。网络上有一种专门从事广告条交换的网站,用户登记注册后,只须把一段代码放入自己网站的某页面中,则会随机显示他方网站的广告条,每次显示该页面时,都会出现与前一次不同的他方网站广告条,点击这样的广告条就会进入他方网站。根据这样的运行机制,显示怎样的广告条,是设链者自身无法控制的。因此,遇到不良内容的广告条时,要设链者负法律责任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知广告条交换网站,撤除该用户广告条;如果是国外的交换广告条网站,则可考虑要求设链者不与该网站发生交换广告条的行为。

  3、查处链接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行为人与数据所在服务器不在同一地区,以什么标准确定管辖机关呢?笔者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这是基于如下几种考虑:第一,法律是对具有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行为与人不可分离,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第二,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如拘留等)。第三,这样办案成本低,可免去异地办案的经费。但是,数据所在服务器的地方,其公安机关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首先发现的,有义务向行为人所在地通报或移送案件。杜绝利益驱动办案或无利益而不办案。现在管辖规定不明,我国异地查处、处罚的案例了。采用属人主义,也能够解决行为人在国内,数据存在国外服务器上的情形。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只要是在互联网上,特别用的是本国母语,便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本国社会亦具有危害性,按英国曾有的案例,其传输的起点是在国内,这仍实施了传输的行为,即有了“传播”,本国法律仍可对其实施处罚。实例四:蓝天网吧网站友情链接行政违法案。1999年下半年,个人主页《盐城驿站》网主给蓝天网吧网站发来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与蓝天网吧网站进行友情链接,蓝天网吧管理人员仔细查看了盐城驿站的内容,没有发现该网页有什么问题,于是按照互相做链接进行互相宣传的要求,将其网址在“蓝天热线”的友情链接栏目做了链接。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做为友情链接的另外一方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蓝天网吧来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没有谁去注意。2000年4月10日,盐城市城区工商分局城北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蓝天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页上的友情链接站点——《盐城驿站》在其网站的分页链接了带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当场查封扣留了其16台主机,并将营业的机房大门贴上封条,同时出具了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其通知书中写道:“经查你(单位)涉嫌通过互联网传播计算机软件及传播黄色电子出版物的行为,本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蓝天网吧对于自己做友情链接因对方发生变化而疏于检查没有及时更换掉是否属于“传黄”表示疑问,于是向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反映情况。盐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科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作出回答:这种情况不属于“传黄”。同时,蓝天网吧也在咨询中得知,就算是自己有传播色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根据此条例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应该而且只能由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无权查处此事。于是,蓝天网吧一纸诉状将城区工商分局推上了被告。在盐城市公安局、电信局、科委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下,经过近两个月的逐一检查,没有涉嫌事实和根据,经协商,城北工商所将扣留物品全部送还蓝天网吧,并答应赔偿有关损失,但条件是蓝天网吧必须撤诉。为使事情能够尽快了结,蓝天网吧向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6月6日,工商所按承诺送还了扣留物品。

  1、建议商业网站在做友情链接时,最好能与被链接的网站有书面协议,即是做为互惠的根据,也是为了保证被链接的网站或页面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违约的责任承担。这样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从而规范商业网站的运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认知工具,它具有强大的教育教学功能,它的研究和应用给高职教育教学工作带来诸多变化。笔者在《网页制作》课程中利用信息技术对项目化教学进行了具体而全面的实施。最终实践结果显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的展示平台能够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与交流,达到了预期的教学效果,成效较为显著。

  《网页制作》课程根据 “前程无忧”、“智联招聘”、“贤士榜”等专业招聘网站及招聘企业中对相关的职业岗位及岗位核心能力分析,结合ACAA认证网页设计师的考证要求,提炼出与本课程相关的职业岗位及岗位核心技能,并按照范的网站开发流程,将课程分为网站规划和准备、网站站点创建、网站制作、网站测试与、网站综合实训五个项目。

  在教学过程中,课程项目分解出来的案例或任务,来源于企业的实际开发,从企业实际应用中分解出一个个通用、典型、实用的小模块作为讲解案例或练习任务,以利于提高学生的岗位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以《网页制作》课程项目三网站制作中的子任务网页布局为例,子任务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资讯、计划与决策、实施、检查与评价。

  教师通过翻转课堂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课外时间观看微课学习网页布局的基础知识、了解表格、DIV标签、AP DIV及CSS的概念,掌握创建和编辑表格的方法,掌握创建和编辑DIV标签级AP DIV的方法。课堂上教师利用多媒体创设现实情景,激发学生主体参与的兴趣。通过情景引入――**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公司,为全方位展示公司形象和实力,更好地宣传推广公司工程案例,特委托**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制作公司网站。教师扮演客户,学生扮演项目组成员。客户提出需求,项目组在网站建设前与客户交流,确定网站的定位、风格、栏目及功能模块,在Dreamweaver中使用表格布局或Div+CSS布局方式制作网站。

  各项目组根据任务要求进行讨论,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并对具体的工作进行分工处理,包括网站的定位、风格、栏目、布局、技术等,然后制定计划书。讨论结束后,教师适当引导,并总结观点。

  各项目组围绕制作房地产网站的主题,按照计划书有步骤地进行,及时交流和讨论设计过程中出现问题,在交流、讨论之后达成共识,共同完成房地产网站的制作。项目组如出现疑难问题,讨论后无法解决,教师利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网络课堂教学,如极域电子教室软件、E-mail、QQ、微信等交流工具,充分与学生进行交流,掌握各项目组的实施情况,提供针对性的辅导,总结小组讨论后的成果,并给出解决方法。

  各项目组推选代表通过极域电子教室软件展示本组的网站成果,具体包括设计定位、功能模块、技术手法等内容,自评网站的优缺点。各项目组从网站的布局、功能、内容等方面互评网站,最后教师结合各项目组的综合表现和网站布局的制作情况,分析该项目制作成果的合理性,给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本项目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网页布局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并能使用表格布局和Div+CSS布局方式制作企业宣传型网站。

  与传统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相比,项目组合作学习的教学模式是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参与交流、讨论,从中感受交流带来的快乐,分享合作的愉悦。整个教学过程中,以微课形式播放网页布局的方式及优秀网页赏析的视频,增加了学生的视觉效果,通过项目组积极合作,共同制定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教师通过交流工具与学生交流,针对性的辅导。通过极域电子教室软件展示项目成果,采用项目组自评、项目组互评和教师评价三管齐下的策略,从网站的主题、技术性、艺术性等方面对网站进行评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