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体育网页设计著作权侵权”哈尔滨中级法院胜诉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22:1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大中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和中区38楼,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此案被称为最早的“网页设计著作权侵权”胜诉案,亦被评为当年黑龙江法院“十大”案件之一。简要案情如下:

  深圳市尊皇公司为了配合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自主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于20XX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

  20XX年底,发现有一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极为相似,该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在其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十几个方面的无数处部位均为抄袭和剽窃深圳市尊皇公司网站而成,甚至部分页面处理完全照搬原告网站版式,据此,深圳市尊皇公司认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决定聘请律师维权。

  唐新杰律师接受深圳市尊皇公司的委托后,立即着手取证工作。在深圳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运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对XXXX网站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随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所造成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因该侵害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为了配合所属“尊皇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决定自主研究、开发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达十一个月的一、二、三期网站工程建设,以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XX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建成,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

  从20XX年底起,即陆续有客户向原告反映,有一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极为相似。更有原告的合作者或合作谈判者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并对原告网站的“独特性”提出质疑,极大地影响了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原告遂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始发现,由被告申请注册,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在其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十几个方面的无数处部位均为抄袭和剽窃原告网站而成,甚至部分页面处理完全照搬原告网站版式。

  20XX年4月12日,原告在深圳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运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被告网站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不仅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该侵害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应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50万元。

  我作为本案原告的全权代理律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与案件相关的三个焦点问题——即:关于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其互联网主页著作权问题、本案被告在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互联网主页著作权问题、本案被告依法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1、本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以任何形式许可,而抄袭、剽窃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略)。

  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XXXXXX室。

  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尊皇公司)与被告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尊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新杰,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尊皇公司诉称:原告为了配合所属“尊皇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自主研究、开发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时间的三期网站工程建设,建成英文域名XXXXXXXXXXXX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200X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200X年底,原告客户陆续反映,有同一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致使原告的合作者和谈判者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经查被告XX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了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XX的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抄袭和剽窃了原告网站的内容。极大的影响了原告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所造成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5 O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是受尊皇台球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创建一款用于网络宣传及管理的台球网页。被告建立的网页是参照尊皇足球咨询网络俱乐部早期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是2001年12月13日注册,网址为XXXXXXXXXXXX早于原告网站。被告与原告网页在程序语言方面不同,台球网站使用的是asp语言,而高尔夫网站使用的是jsp语言,网页的基博鱼体育本元素构成不同。原告网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范围,也无国家版权部门授权的证书,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A1、原告的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总体设计用户注册系统,分栏设计赛事/球手栏目,关于“尊皇”的修改意见,200X年3月1 5日版页面设计及反馈表截图,200X年6月2 0日版页面截图,200 3年1 0月2 3日版页面截图和光盘4张。证明:原告具有著作权。

  证据A2、(2005)深证内伍字第2327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 0 0X年4月8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对自己的XXXXXXXXXXXX网站内容进行公证,200X年4月12日,该公证处作出(2005)深证内伍字第232 7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内容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证明:原告具有著作权。

  证据A3、(2005)深证内伍字第2326号公证书及光盘1张。主要内容为:200X年4月8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XXXXXXXXXXXX网站内容进行公证,内容为: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的内容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在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证明:与原告的网站内容相同,被告构成侵权。

  证据A4、原告网站建设项目费用汇总表。主要内容为:200X年11月至2002年8月,发出工资596,715.83元;200X年1 2月至2003年8月,房租及管理费108,246.65元;200X年1月至200X年3月,购买电脑及购网站服务器158,105.00元;网页证据保全费3,500元;终止合作协议函2份;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发票2张,费用3.7万。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A1有异议,原告网站注册时间是2 0 02年4月,原告证据证明是网站公布在前研发在后;证据A2、A3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证据A4真实性无法认定,与被告网站没有直接关系。

  证据B1、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尊皇足球咨询网络俱乐部源代码,2001年12月份的截图。证明:被告建立网站有合法来源。

  证据B2、尊皇台球网站建设计划书。证明:被告网站是按照尊皇台球网站建设的。

  原告认为:被告证据B1与本案无关;对证据B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委托XX1人建立网站与事实不符;证据B3与本案无关。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于200X年12月自主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时间三期网站工程建设,建成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XX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被告XX公司2004年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了英文域名为XXXXXXXXXXX的尊皂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被告网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文字与原告网站的内容基本相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XXXXXXXXXXX网站网页的内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正如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所述及的,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网页都是按照一定的格式、内容等排列组合而成,就认为所有的网页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事实上,大多数文学、艺术作品的语言、文字、格式等构成元素都是相同的,但并不因此而使作品失去了独创性。因此,不能因为构成元素相同而认为作品不是有独创性。虽然原告网页所用色彩、文字及图形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原告的XXXXXXXXXXXX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的网页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关于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原告网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被告提出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证据不足,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被告赔偿的数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XXXXXXXXXXXX网站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X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付清;

  三、被告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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