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体育网络技术成果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11 16:04

  对方没有明确答复,是否意味着网络技术成果不合格?网络技术成果交付应该如何认定?近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案子。

  常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方为其制作网站,并提供网页制作、技术服务等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支付相关费用86000元,其中30000元为系统维护费用。但双方在协议中未对提供服务的质量、交付的方式进行约定。

  2018年5月,张某作为发起人,与常某等5人设立了乙公司(甲公司名称在注册时未审核通过)。

  2018年10月,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方式将网站信息账号、支付账号及密码发送给常某。2018年11月23日,该网站通过了工信部审核。

  一年后,该网站域名到期需续费,因股东原因导致未续费,网站域名到期后无法登录。

  2019年9月27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催促常某结清欠款42000元。对方未给出答复。

  2020年1月8日,乙公司注销。其股东承诺,若有未清债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2022年1月,丙公司向博鱼体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乙公司股东6人承担《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责任,共计4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丙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网站制作、交付及维护的义务。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乙公司成立后,丙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曾以股东会议的形式向乙公司股东介绍网页制作情况。2018年12月19日,刘某已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常某网站已制作完毕并交付。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丙公司已经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网站制作、维护、交付义务,其制作的网站能够满足合同需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丙公司为受托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制作、交付及维护。

  乙公司实际承继《合作协议》约定的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乙公司应当作为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6位股东支付乙公司技术服务费4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被告6人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3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随着线上交易的增多,网站制作等新兴标的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类型。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其技术成果的交付应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予以综合认定。若作为委托方,认为受托方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反馈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