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陶冶博鱼体育情操玩收藏 被古董弄得焦头烂额
发布时间:2023-03-02 20:14

  风雅其事,温润其人。喜欢玩收藏的朋友对此一定体会最深。手握精美古董,就好似与那些远去的时光产生关联。但并非事事都那么风雅,因古董惹出的烦心事也是不少。以下三个案例,给诸位看官提个醒。

  华丽精美的展厅内,精美的“古玩”静默站立。看似美轮美奂的背后,一场骗局正在上演。从2020年3月开始,吴某某、漆某某、曾某策划一个的阴谋,他们先后雇佣李某某为督导,罗某等人为业务员,筹备一场“大戏”。

  这出戏中既有高深莫测的“鉴赏专家”,又有巧舌如簧的“业务员”。他们一个个粉墨登场,轮番“鉴宝”,一切的目的是让不明真相的人掉入诈骗陷阱。

  在某奢侈品公司内,这一团伙采用工商登记、布置场地、制作网页等方式,将公司包装成从事鉴定、展览、拍卖古董文玩等业务的专业机构。同样,他们通过网站进行宣传,使用统一话术模式,让客户相信其持有的藏品价值巨大,并以帮助鉴定、推广、出售藏品为由,诈骗客户支付鉴定费、展览费、费等费用。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23183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罗东明法官认为,当前一些诈骗团伙以文化传媒公司、奢侈品公司等作掩护,进行文物鉴定诈骗,以高价回收、保拍等理由吸引藏家上钩。

  本案中,吴某某等多名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成立“鉴宝”机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已经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评估收藏品的价值,不要轻信收藏品公司业务员的推销、“鉴宝师”“专家”的鉴定和“拍卖现场”的繁荣景象,要谨慎核实相关公司资质,确保收藏品的来源与去向正当、合法。当遇到公司以“高价回收”“高额返利”等手段诱导交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叔,您的藏品太罕见了,价值连城!春季拍卖预展开始了,建议您把藏品带到公司,对藏品出手有很大帮助……”听见这话的葛老伯,迫不及待地想把家里的“宝贝”拿出来“试试水”。2018年11月,葛老伯在“网上冲浪”,想找家公司把自己花40元在花鸟鱼虫市场买的两枚“崇宁重宝”古钱币拍卖掉。葛老伯找到了亿某公司,在该公司网站登记了自家藏品信息和联系方式。

  不久后,他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亿某公司业务员小丽,宣称亿某公司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地位,可以为葛老伯提供藏品展览、委托拍卖等服务。葛老伯身处外地,便将自己的“崇宁重宝”邮寄给小丽,先让“专家”鉴定真伪。数日后,小丽告知老伯“崇宁重宝”钱币是真品,还称公司可以帮葛老伯卖到几十万元,但得先收取一些前期费用。

  “专家”给出的估值远超过葛老伯的预期,葛老伯兴奋地与亿某公司签订了《艺术品委托交易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合同,向小丽支付了10000元展览销售基础费。葛老伯满心欢喜地等着自己的藏品被拍卖,但始终未见进展。葛老伯多次联系小丽,询问拍卖进度,小丽言语含糊,只说流拍。等葛老伯再联系小丽时,原先的联系电话已是空号。

  据了解,2017年7月、2019年2月,廖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先后成立亿某公司、万某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主营文物艺术品的策划广告、展览、委托送拍等业务,并以温某等人为公司核心管理层,把公司内部分为业务销售部、后勤部、财务部、接收投诉处理部等部门,招募数百人培训成为公司业务员。业务员进入公司后,不仅要学习《新员工培训50问答》,还要熟记《拍卖话术》《参考思路》,了解藏品知识、吸引古玩“藏家”。但廖某成立、温某就职的亿某公司、万某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均不具备拍卖的资质,两人虚构公司拥有高端消费客户群、高成交率等事实,无视藏品真伪,恶意高估藏品价值,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运用话术,利诱 “藏家”与公司签订合同,以所谓委托展览服务费为名收取宣传费、展览费等高额前期费用。其间实际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境内外展览拍卖会,仅利用所摄相关现场的照片、录像和流拍记录等方法搪塞“藏家”。

  除葛老伯外,受骗“藏家”遍布全国,有家藏唐伯虎字画的65岁昆明宋大伯,有家藏“黄地镂空玉胡春瓶” 的75岁贵阳杨老伯,还有家藏古钱币的81岁成都倪大爷,共183人;被骗取的金额从500元到336000元不等,总计639万余元。

  结果:法院宣判被告人廖某、温某以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和18万元,责令退赔所有诈骗所得639万余元。

  依据: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温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温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某是主犯,被告人温某是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田大爷收藏了一个古董花瓶,为将花瓶拍卖出去,他将花瓶委托给深圳中某拍卖公司(下称中某公司)进行展览拍卖交易活动。双方签订了《展览拍卖交易服务协议书》,约定花瓶的起拍价格是168万元。随后,田大爷缴纳了1万元的服务费用,并将花瓶移交给了中某公司。

  一年后,花瓶没有卖出,田大爷想要取回该花瓶,却发现古董花瓶上出现了一处之前没有的斜长裂纹。委托拍卖的古董花瓶受损,田大爷因此拒绝接收,并且向中某公司讨要说法。

  之后,田大爷和中某公司一直未能就花瓶处理达成协议。田大爷遂诉至法院,要求中某公司赔偿花瓶价值168万元,退还已收取的基础服务费1万元。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中某公司赔偿原告田大爷损失168万元,并退还基础服务费1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九条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案涉《展览拍卖交易服务协议书》亦约定:“乙方(原告)藏品由甲方(被告)签收保管的,甲方(被告)保证藏品安全。”因此,被告中某公司应对案涉藏品的安全负保管之责。中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在接受原告拍卖委托时,理应对拍卖藏品进行专业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现中某公司任由原告在《委托服务协议附件》中自定起拍价168万元,而中某公司又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说明其并不否认该藏品的起拍价,此亦可从侧面说明原告主张案涉藏品价值168万元并非毫无根据。原告主张中某公司赔偿因案涉藏品损坏造成的损失168万元具有合理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原告田大爷应向中某公司支付展览拍卖交易基础服务费1万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第十条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中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公司,违反规定在拍卖前收取原告田大爷服务费缺乏依据,应予退还。博鱼体育